⒈ ?民戶向官府解送分派給自己飼養(yǎng)的官馬。
⒈ ?民戶向官府解送分派給自己飼養(yǎng)的官馬。參見“俵馬”。
引明 高攀龍 《申嚴(yán)憲約責(zé)成州縣疏》:“俵解備用馬匹,不得剋減馬價。”明 謝肇淛 《五雜俎·地部二》:“山東 大戶,每僉解馬,編審之時,已有科派,俵解之時,又有使用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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